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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理事会修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称协会)是我省环境保护科研、设备生产、工程设计、施工、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开发经营、服务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技术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环保产业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环保产业的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力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为保证环境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服务。
第三条:协会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企业在防治城乡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所进行的环保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品流通、信息交流、引进及输出技术、工程承包等活动中进行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协会根据广东省环保局的要求,对全省环保产业进行辅助管理。同时,业务上接受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的领导。协会办事机构与省环保局直属的广东省环保咨询评估中心合署办公。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环保产业的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在各有关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2.向国家、广东省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环保产业的情况以及会员单位的申诉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扶持从事环境保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发展生产,组织环保产品的质量评议、筛选、推广和展销活动。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促进环保产业向组织集团化、生产规模化的方向发展。调查研究国内外环保产业情况,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现场会、报告会、招商会、技术培训、信息交流和宣传活动)。
3.开展省内外行业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环保技术、信息、经济的交流,推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高新技术在环境管理、监测、治理中的应用。
4.组织国际环保产业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外资,向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与设备,不断满足省内污染治理需求的同时,大力发展外向型的产品和技术。
5.接受省环保局的委托,参与对产品质量监督、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的认可或认证的组织工作。组织会员单位承担环保工程的中介、论证及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凡在广东省范围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科技管理的人员(无论在职与否),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履行人会手续,均可成为本会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七条:凡参加本会的单位(个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务关系等均不变动。
第八条: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3.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4.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有关科技信息与资料。
5.有权要求协会提供技术指导和其它服务。
6.有退出协会的自由权。
第九条: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按期交纳会员费。
2.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
3.如实地反映本单位开展环保产业的活动情况,协助同行业解决生产中的难题。
4.积极支持协会工作,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发挥群体作用。
第十条:会员申请退会,经会员提出,协会备案后即注销会籍。对于自行转产破产、被依法撤消的单位或不履行义务者以及个人严重违法者,按自动退会处理;违反协会章程,长期不与协会联系,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1.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2.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5.交流发展环保产业的经验信息。
第十二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1.理事会理事名单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常务理事会协商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2.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3.常务理事会推选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若干名顾问。
4.协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协会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广东省环保局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5.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期间同时召开协会年会,邀请会员单位参加,进行交流和联谊活动。
6.为提高协会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水平,成立广东省环保产业专家委员会和广东省环保产业专家库。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名单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的职责。
1.会长:经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负责协会的领导工作。
(1)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或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2)负责协会工作报告和重大活动计划的审查批准工作。
(3)直接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4)定期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5)定期检查协会秘书处工作,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2.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1)指导协助会员单位进行科技开发,技术推广。
(2)宣传环保产业政策。
(3)推动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4)协助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5)会长交办的工作。
3.秘书长:根据协会章程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1)秘书长为协会法人代表。
(2)秘书处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向会长报告工作。
(3)依法代表协会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
(4)经会长同意后,代表协会签署对外合约、合同、协议和各种文件。
(5)加强会员单位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6)协调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7)负责协会的经济活动。
(8)负责协会秘书处两个文明的建设。
4.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财务及经费
第十四条:协会秘书处建立专职财务人员,管理协会的全部经费,主要任务是:
1.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负责来往帐目。
2.制定员工的奖惩办法。
3.执行财税法规办理税务事宜。
4.据实编制予决算,完成季度、年度财务报表。
5.报出员工的工资,福利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1.主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拨款、资助。
2.会员交纳会费。
3.社会及海外人士捐赠,会员单位(或个人)无偿赞助。
4.有偿服务收入。
第十六条:协会经费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和其它正当支出,使用范围由常务理事会审定,预决算每年向理事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如需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由会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协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解散时,即召开会员大会进行审议,解散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报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协会会址设在广州。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1999年1月26日理事会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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